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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信用**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市监处罚﹝2022﹞0054号)显示,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2021年2月21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831002022021817511587)反映内容:举报人在某平台店铺(诱惑滋补男性健康管)购买了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食品,收到产品,后经朋友提醒发现产品配料表添加B6营养强化剂。但是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食品强化后营养相关的成分,经上网再查询GB28050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4强制标示内容4.1、4.2、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相关的成分,明显违反GB28050强制标示内容标准。

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人确认被举报的涉案产品是其公司经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泗市监责改〔2022〕0054号)、《询问通知书》(泗市监询通〔2022〕005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泗市监限提〔2022〕0054号)。经询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13元,获利61.6元。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下达召回通知,召回问题产品。2022年04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共召回产品20盒并进行了销毁。该公司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为是生产商造成的,其自身也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审核,以后不再经营该涉案产品。2022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内容整改完毕并制作了责令改正复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币陆拾壹元陆角(61.6元);罚款**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合计**币陆仟零陆拾壹元陆角(6061.6元)。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永春堂集团前身为山东泗水银杏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银杏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日化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注册资金11390万元。

**网站信息显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获批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区域有1个分支机构(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营销分公司)与11个服务网点。直销产品有1 类 3 种:永春堂牌银杏养生茶、永春堂牌灵芝红景天胶囊、永春堂牌康乐胶囊,均为保健食品。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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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信用**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市监处罚﹝2022﹞0054号)显示,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2021年2月21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831002022021817511587)反映内容:举报人在某平台店铺(诱惑滋补男性健康管)购买了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食品,收到产品,后经朋友提醒发现产品配料表添加B6营养强化剂。但是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食品强化后营养相关的成分,经上网再查询GB28050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4强制标示内容4.1、4.2、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相关的成分,明显违反GB28050强制标示内容标准。

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人确认被举报的涉案产品是其公司经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泗市监责改〔2022〕0054号)、《询问通知书》(泗市监询通〔2022〕005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泗市监限提〔2022〕0054号)。经询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13元,获利61.6元。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下达召回通知,召回问题产品。2022年04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共召回产品20盒并进行了销毁。该公司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为是生产商造成的,其自身也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审核,以后不再经营该涉案产品。2022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内容整改完毕并制作了责令改正复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币陆拾壹元陆角(61.6元);罚款**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合计**币陆仟零陆拾壹元陆角(6061.6元)。

经**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官网显示,永春堂集团前身为山东泗水银杏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银杏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日化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注册资金11390万元。

**网站信息显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获批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区域有1个分支机构(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营销分公司)与11个服务网点。直销产品有1 类 3 种:永春堂牌银杏养生茶、永春堂牌灵芝红景天胶囊、永春堂牌康乐胶囊,均为保健食品。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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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网北京6月6日讯 信用**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市监处罚﹝2022﹞0054号)显示,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被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2021年2月21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831002022021817511587)反映内容:举报人在某平台店铺(诱惑滋补男性健康管)购买了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食品,收到产品,后经朋友提醒发现产品配料表添加B6营养强化剂。但是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食品强化后营养相关的成分,经上网再查询GB28050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4强制标示内容4.1、4.2、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相关的成分,明显违反GB28050强制标示内容标准。

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人确认被举报的涉案产品是其公司经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泗市监责改〔2022〕0054号)、《询问通知书》(泗市监询通〔2022〕005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泗市监限提〔2022〕0054号)。经询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13元,获利61.6元。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下达召回通知,召回问题产品。2022年04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共召回产品20盒并进行了销毁。该公司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为是生产商造成的,其自身也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审核,以后不再经营该涉案产品。2022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内容整改完毕并制作了责令改正复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币陆拾壹元陆角(61.6元);罚款**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合计**币陆仟零陆拾壹元陆角(60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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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网显示,永春堂集团前身为山东泗水银杏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银杏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品、日化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注册资金11390万元。

**网站信息显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获批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区域有1个分支机构(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营销分公司)与11个服务网点。直销产品有1 类 3 种:永春堂牌银杏养生茶、永春堂牌灵芝红景天胶囊、永春堂牌康乐胶囊,均为保健食品。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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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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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1日,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山东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0831002022021817511587)反映内容:举报人在某平台店铺(诱惑滋补男性健康管)购买了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销的食品,收到产品,后经朋友提醒发现产品配料表添加B6营养强化剂。但是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食品强化后营养相关的成分,经上网再查询GB28050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4强制标示内容4.1、4.2、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产品营养成分表没有标示相关的成分,明显违反GB28050强制标示内容标准。

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处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委托**人确认被举报的涉案产品是其公司经营,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泗市监责改〔2022〕0054号)、《询问通知书》(泗市监询通〔2022〕0054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泗市监限提〔2022〕0054号)。经询问,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113元,获利61.6元。当事人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下达召回通知,召回问题产品。2022年04月15日,当事人提交了《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共召回产品20盒并进行了销毁。该公司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为是生产商造成的,其自身也未对涉案产品进行审核,以后不再经营该涉案产品。2022年04月15日,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责令改正内容整改完毕并制作了责令改正复查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泗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永春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币陆拾壹元陆角(61.6元);罚款**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合计**币陆仟零陆拾壹元陆角(60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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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信息显示,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1月30日获批直销经营许可证。直销区域有1个分支机构(山东永春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营销分公司)与11个服务网点。直销产品有1 类 3 种:永春堂牌银杏养生茶、永春堂牌灵芝红景天胶囊、永春堂牌康乐胶囊,均为保健食品。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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